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电气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消防监督检查技术检测水平,加强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用户,必须根据电气系统(包括发变电设施、用电设备)的安全运行状况和使用年限,定期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
第三条 本省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工作实行认证管理制度。凡从事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的单位必须持有由湖北省公安厅消防局统一印制、颁发的《湖北省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 从事 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的单位,必须符合《湖北省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单位资质审核验收标准》(见附件)的规定,在组织机构、专业检测技术队伍及管理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方面满足基本要求,并应制定检测标准,建立严格的检测责任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五条 《许可证》应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
1、申请单位持书面申请、可行性报告及有关技术资料、技术人员名册,到省公安厅消防局登记,经省公安厅消防局审核论证,对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下达同意筹建电气消防检测企业的批复。
2、申请单位收到批复后,在六个月内进行筹建,并持省公安厅消防局批复,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省物价部门取得收费标准。
3、申请单位筹建完毕后,到省公安厅消防局领取《湖北省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许可证申请表》。
4、申请单位将填写好的《湖北省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许可证申请?怼泛陀泄匕熘げ牧弦徊⒈ㄊ」蔡谰稚蠛恕?br style="padding-bottom: 0px; margin: 0px; padding-left: 0px; padding-right: 0px; padding-top: 0px" /> 5、由省公安厅消防局对申请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专业考试,考试结果作为审核依据之一。
6、由省公安厅消防局成立审核验收小组,依据《湖北省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单位资质审核验收标准》,对申请单位进行资质审核验收,作出审核验收意见,报领导审批。
7、资质审核验收合格的单位,由省公安厅消防局发给《湖北省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许可证》。
8、单位领取《许可证》后,由申请单位在《安全导报》上予以公告。
第六条 凡取得《许可证》的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可受电力用户或公安消防机构的委托,依据国家和湖北省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开展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业务,并实行有偿服务。
第七条 《许可证》不得以任何名义承包、转让、转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收回其《许可证》。持证检测单位在单位名称、地址、法人变更或联营、合作、合资、停产停业、破产等时应及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备案。
第八条 《许可证》由省公安厅消防局每两年进行一次审验,对审验不合格的单位,收回其《许可证》。审验时,持证单位应报送有关资料。
第九条 凡从事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人员,均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由省公安厅消防局核发《湖北省消防安全培训证》,无证人员不能上岗。《湖北省消防安全培训证》每两年审验一次。
第十条 下列电气系统必须每年至少委托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技术检测:
1、控制、监视各种消防设备、设施的电气设施;
2、易燃易爆场所安装使用的电气、防雷设施;
3、专业仓库内的电气设施;
4、影剧院、礼堂、体育馆以及歌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电气设施;
5、重要活动场所的电气设施;
6、举办各种大型群众文化活动、展览、展销等场所临时性电气设施;
7、公安消防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检测的其它场所的电气设施。
第十一条 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单位在检测结束后,应出具检测报告,其检测结果可作为公安消防机构评定单位或场所电气消防安全状况的依据。
第十二条 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单位要认真做好检测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凡不按要求进行检测或对检测出的火灾隐患不进行整改,导致发生火灾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